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共同犯罪是犯罪常见的一种形态。1979年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结合主客观两个方面因素来考察。
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参与了一个特定的犯罪活动,虽然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内容上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基于分工的不同或者协作的需要,在行为的内容上看似不同,但是这些活动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同一个犯罪活动。比如共同犯盗窃罪,可能几个行为人同时进入他人房屋共同拿取财物后逃离现场,也可能几个人分工分别负责“踩点”、“把风”、开锁、拿取财物、开车接应逃离现场、销赃等。“踩点”、“把风”、接应者看似没有直接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但其各自的行为都是同一个盗窃活动的组成部分,只是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分工不同而已。
在主观方面,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而是与其他人一起实施某种犯罪,对共同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故意的态度。一般来说,共同犯罪比单个人犯罪对社会能够造成的危害更大;同时,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和承担,与单个人犯罪相比情况更为复杂。因此,法律对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并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主要是基于在犯罪概念上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共同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之间在主观方面需要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思,也就不存在共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空间和可能性。因此,实践中虽然存在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事实情况,有些国家法律也确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但是实际上所谓共同过失犯罪,从其主客观方面情况看,仅仅是各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有联系,主观上并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因此,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对这种情况如何确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也需要予以明确。因此,本条也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的刑法沿用了1979年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曾对修改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过讨论。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处理共同过失犯罪案件,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比处理共同故意犯罪更难,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刑法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切合实际。实际中发生的共同过失案件,多数不能清晰区分每个人的行为,也较难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过失案件,需要考虑每个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实际作用,在处罚时也需要把不同犯罪人进行比较。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根据他们对造成危害后果所起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也有的建议删去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由司法实践处理。由于各方面意见未达成共识,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本款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第一,主体数量特征。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第二,罪质特征。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主观方面。数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数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二,数个犯罪人对行为的共同性是明知的,即数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犯罪活动。这里并不要求犯罪人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实施的是完全相同的具体活动,只要明知自己正在实施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是属于一个共同的犯罪活动即可。行为人主观上符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即构成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二是,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指向性。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为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这里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既可能是以分担的方式施行同一犯罪行为;也可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施行同一犯罪行为,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人根据共同犯罪的目的,实施该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总体看,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三是,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对象。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最终指向同一犯罪对象,这是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第二款是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及对其如何处罚的规定。这是对共同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一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二人以上由于过失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刑。这是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说明共同犯罪主要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二是,二人以上由于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按照行为人各自的罪责分别处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分别定罪且罪名相同。共同过失行为人,先后或同时出现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如果违反的同一类性质的注意义务,则应以相同的罪名分别惩处。其二,分别定罪但罪名不同。共同过失行为人先后或同时出现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但是由于过失行为人的主体、行为等不同情况,分别违反了不同性质的注意义务,应以不同罪名定罪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共同负责一项涉外重大资产投资项目,结果失职被骗。对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应以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其三,发生数个过失行为,能够区分数个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的,应根据各个过失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认定各自的责任,分别处罚。对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过失行为认定较重的责任;对结果发生起次要作用的过失行为认定较轻的责任。